(2017)冀0281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姚月与杜银强、徐小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杜银强,徐小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465号原告:姚月,男,1986年8月13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杜银强,男,1987年11月14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小静,女,1993年3月6日生,农民,现住承德市兴隆县。姚月与杜银强、徐小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姚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保全费200元,由姚月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