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波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波,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2月2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12时许,朱言明因不满其女友同汪琛在QQ上聊天内容暧昧,便想教训汪琛,朱言明约汪琛在职中后门见面。随后朱言明叫来李盼、方开拓、余鑫、向虎等人帮忙。汪琛叫来被告人黄波、樊炜、杨虎、谭涛、吴文茂、徐浩天、许方明、王斌、刘辉等人帮忙。到职中后门附近,余鑫、向虎见对方有认识的人便前去交涉,在交涉中与樊炜等人发生争执,向虎亮出身上的弹簧刀时被樊炜夺下,樊炜用拳头在向虎背部打了几下,黄波用日光灯管打伤余鑫的左耳部。余鑫又叫来余健飞、胡合炜帮忙,之后余鑫、向虎、余健飞、胡合炜在职中后门试训楼外找到黄波、樊炜等人,余健飞用甩棍在黄波的头部打了两下,黄波被打倒后胡合炜用弹簧刀在黄波的腰上划了一刀,又在樊炜腰部捅了一刀。经鉴定,黄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樊炜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2时许,朱言明(另案处理)因不满其女友同汪琛(2001年11月15日出生)在QQ上聊天内容暧昧想教训汪琛,便约汪琛在镇安县职业中学后门见面。朱言明纠集李盼、方开拓、余鑫(在逃)、向虎(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汪琛纠集被告人黄波、樊炜(另案处理)、杨虎、谭涛、吴文茂、徐浩天、许方明、王斌、刘辉、徐培亚等人帮忙。在镇安县职业中学后门附近,余鑫、向虎见到对方有自己认识的人便前去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与樊炜等人发生争���,向虎亮出携带的弹簧刀示威,樊炜将刀夺下并用拳头在向虎背部击打了几下,被告人黄波用在现场捡拾的日光灯管击打余鑫头部,将余鑫左耳部打伤,余鑫、向虎跑离。余鑫随即打电话叫来余健飞(另案处理)、胡合炜(在逃)前来帮忙,嗣后,余鑫、向虎、余健飞、胡合炜在镇安县职业中学试训楼外找到黄波、樊炜等人,余健飞用携带的甩棍在黄波的头部击打两下,黄波被打倒地后胡合炜用携带的弹簧刀在黄波的腰部划了一刀,又在樊炜腰部戳了一刀。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樊炜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黄波供述,2016年9月27日中午,他和汪琛、徐培亚、谭涛、杨虎、刘辉等人在职中餐厅吃饭,汪琛接了个电话,说是朱言明要打他,让他们帮忙。他们几人及汪琛叫的樊炜等人一起到职中后门,他们每人在菜地捡了一棍子,刚捡完,上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戴眼镜,穿绿色防晒服(余鑫),另个穿黑色皮夹克(向虎),樊炜说“咋没人动手”樊炜和戴眼镜的离得近相互对视,穿黑色皮夹克的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说“我这有把刀,要不要拿刀捅我”,樊炜去夺刀,两个人推搡起来,戴眼镜的给穿皮夹克的帮忙,他去给樊炜帮忙。他从地上捡了个灯管打在戴眼镜的头上,戴眼镜的和穿皮夹克的跑了,边跑边喊“你们等到。他们往前走了二三十米,隔了不到十分钟上来了三四个人,有那个戴眼镜的,还有个胖子,胳膊有纹身(余健飞)。戴眼镜的用木棍指着他说“是你打的我吧”,纹身的胖子就上前用甩棍在他头上打了���甩棍,他晕倒在地,迷迷糊糊感觉有人踢,还在他腰上割了一刀。后来谭涛等人把他送到医院,他当时就报警了。2、同案人朱言明供述,2016年9月26日晚上,他发现女朋友张萧与汪琛(职中学生)聊天内容暧昧,约汪琛第二天见面。次日中午,他与李盼、方开拓、余鑫,向虎一起打出租车到职中后门,见汪琛等十几人从职中后门向操场方向走。余鑫对向虎说对方有认识的人,先去谈下,余鑫和向虎上去了,他们在原地等,过了十来分钟,余鑫和向虎回来了,余鑫耳朵上有血,向虎手破了,看似被打了。余鑫就当他们面给“飞哥”打电话,说被打了,让来帮忙,并让李盼到职中前门接“飞哥”,等了一会没见李盼来,他和方开拓去找李盼,余鑫和向虎在职中后门等着。没见到“飞哥”,他三人返回职中后门找余鑫,见余鑫、向虎、“飞哥”��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从上边下来了。飞哥体型较胖、左膀有纹身。3、同案人向虎供述,2016年9月27日中午,在桂花路口,遇到朋友李盼等人让去帮忙,他和朱言明、李盼、方开拓、余鑫五人打出租车到职中后门,到对方有一大帮人,穿黑衣服留寸头(樊炜)的和一个染黄头发(黄波)就冲过来打他和余鑫,黄波拿灯管打在余鑫头部,他从裤子口袋拿出匕首对穿黑衣服人说“你他妈的有本事捅我一刀”,对方从他手里抢去匕首,用刀柄在他背部打了四五下,对方十几个人冲过来,他俩跑了,走的时候余鑫喊“有本事在这等着”。到大路上后,余鑫打电话叫人,过了五六分钟,来了一胖一瘦两个人,他们四人一起上去,胖子(余健飞)拿甩棍,他们几个拿木棒,胖子冲黄头发说“谁打我兄弟了,是你吧”用甩棍打在黄头发的头上,骂了几句,又打了���棍,黄头发倒地了,瘦的(胡合炜)上来在黄头发身上踢了几脚,又从身上掏出匕首在黄头发腰部划了一刀。4、同案人余健飞供述,9月份的一天中午,他表弟余鑫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赶紧去,他乘出租车到职中后门,余鑫和另个小伙子(向虎)在职中后门跟前等着,余鑫耳朵流血了,余鑫领他往职中操场后面走,走到一个宽敞平台处,对方有十几个小伙子,他问谁打余鑫了,黄波说他打的,他用甩棍在黄波头上打了两下,黄波滚倒在地。5、同案人樊炜供述,2016年9月27日,汪琛打电话让帮忙,他到职中后门见有一大帮人,只认识其中叫黄波的。他们每人在旁边地里捡了根棍子,刚捡完,从职中后门上来两个人,一个戴眼镜(余鑫)另一个穿黑色皮夹克(向虎)。来后和汪琛吵起来了,向虎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说“我这有把刀,要不要捅我”他去抢刀,手弄破了,把刀抢下来后把向虎推到墙上打了两拳,黄波用捡来的灯管砸在余鑫头上,两人跑了,跑时说让他们在那等着。他们向操场方向走了二三十米,隔了不到十分钟,上来四个人,其中有向虎和余鑫,还有个胖子,左胳膊有纹身,还有一个小伙子。纹身胖子上前用甩棍在黄波头上打了几下,打倒在地,另个小伙子(胡合炜)踢黄波头,还在黄波后腰部割了一刀,他去挡,又在他后腰部捅了一刀,对方的人就走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盼证明,2016年9月27中午,朱言明说有人要打他,让去帮忙。他和朱言明、方开拓、余鑫、向虎五人坐出租车一起去了职中后门路口。下车后,余鑫说对方有认识的人,余鑫和向虎先上去看,他和朱言明、方开拓三人在路口等。过了��分钟,余鑫和向虎下来了,余鑫左耳朵、向虎手受伤流血了。余鑫让他到职中前门等人,朱言明、方开拓也去了,没等到人,他们返回职中后门处,见余鑫、向虎和两个不认识的人下来了,不认识的人一个偏胖,皮肤黑,左臂有纹身,另一个瘦点。2、证人方开拓证明,当天朱言明说因为女朋友的事有人要打他,他和朱言明、李盼、余鑫、向虎一起到职中后门附近,见十几个人往职中后门走,他们跟着过去。向虎和余鑫说对方有认识的人,去跟对方说,他们在原地等。过了大概两分钟,余鑫和向虎下来了,余鑫捂着头,有血。余鑫给他哥打电话,让李盼到前门去接,他和朱言明也去了,没见到人,他们返回职中后门,见余鑫、向虎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下来了,下来就走了,他和朱言明、李盼一起走了。3、证人汪琛证明,2016年9月26日晚上,朱言明把他QQ加上后问为啥给他女朋友发暧昧短信,还把电话号要去了,说是第二天谈。第二天吃中饭的时候,朱言明打电话让他出去,他就把有人要打他的事在职中餐厅当黄波、杨虎、谭涛、吴文茂、徐浩天、王斌、刘辉等人面说了,让一起去帮忙。然后又给XX打电话,XX带着樊炜、许方明来了,XX用他电话给朱言明打电话让到职中后门等。对方来了余鑫和向虎,他认识余鑫,余鑫问谁跟朱言明有矛盾要打架,他说是他,向虎问谁要打架,樊炜说就是想打架,向虎把腰上别的刀子亮出来对樊炜说“我这有刀,有本事捅我一刀”樊炜上去把刀夺下来在向虎背上打了几拳,黄波拿了个灯管从后面砸到余鑫头上,向虎和余鑫没还手就跑了,跑的时候余鑫让他们等着。他们准备回学校,走到职中后门坡路处,见朱言明等人在那里,他们又返���去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余鑫、向虎还有两个男的上来了,胖男子拿的甩棍,瘦高个子拿的匕首,胖子用甩棍在黄波头上打了两下,黄波当时就躺地上了,瘦高个往樊炜腰上捅了一刀,又在黄波头上踢了几脚,背上划了一刀。4、证人杨虎、谭涛、刘辉、徐培亚、吴文茂、徐浩天证明,2016年9月27日中午,他们在职中餐厅吃饭,汪琛接了个电话,说朱言明要打他,让他们去帮忙。饭后他们一起到职中门口,汪琛叫的XX、樊炜等人也来了,他们一起到职中后门。余鑫和向虎跟着上来了,向虎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对樊炜说本事就捅他一刀,樊炜把刀夺下来在向虎背上打了几下,余鑫上前推樊炜,黄波从地上捡起一根灯管打在余鑫头上,向虎和余鑫跑了,跑的时候说让等着。他们又往操场方向走,过了大约十分钟,余鑫、向虎带着胡合炜、余��飞来了,余健飞用甩棍打在黄波头上,打了两下黄波倒了,胡合炜在黄波头部踢了几脚,又用匕首在黄波腰部划了一刀,还在樊炜腰上捅了一刀。5、证人张萧证明,她男友朱言明发现她与汪琛在QQ上的聊天内容不一般,要打汪琛。当天汪琛给朱言明打电话说在职中后门等,朱言明就去了。后来听说双方组织了些人打架,黄波用灯管将余鑫打伤,余鑫和向虎又叫来社会上的人将黄波打伤。(三)勘验、辨认、指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镇安县职业中学东侧便道,该便道东临县岭小区,南往岭南路,西为职业中学,北往山坡。第一现场在便道县岭子小区170-35住宅路段,第二现场在便道县岭子小区170-43住宅路段。2、黄波对胡合炜、余鑫、向虎的辨认,��虎对樊炜、黄波、余健飞、胡合炜的辨认。余健飞、樊炜、黄波对现场的指认。(四)鉴定意见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02号,黄波右腰部10.7*0.2cm愈合创口疤痕,属轻伤二级。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35号,樊炜右腰部2.7*0.2cm愈合创口疤痕,属轻微伤。(五)书证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份。证明胡合炜、余鑫在逃。2、提取笔录1份。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甩棍。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黄波已够刑事责任年龄,汪琛不够刑事责��年龄。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波经传唤到庭。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可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波藐视法纪,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具体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玲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