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永岗与贾东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岗,贾东良,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岗(又名王永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樊村镇常好村。被执行人:贾东良,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被执行人:屈冬梅,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岗与被执行人贾东良、屈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