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053江苏康尔明眼镜有限公司与晋宁昆阳远锦光学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康尔明眼镜有限公司,晋宁昆阳远锦光学仪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053号原告:江苏康尔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协联热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16873632E。法定代表人:裘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晋宁昆阳远锦光学仪器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环西路492号云轮社区三生活区旧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92530122MA6JRWYG0F。法定代表人:韩建平。原告江苏康尔明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宁昆阳远锦光学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康尔明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