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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破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破1号之一申请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管理人。2017年7月19日,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以下简称金陵医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17年7月10日金陵医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权益组均表决通过了金陵医院重整计划(草案)。依据重整计划的说明,金陵医院如进行破产清算,通过变现其现有资产用于清偿负债,资产在快速处置时将大幅贬值,不仅职工债权无法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为零。而在重整条件下,重整投资者浙江和而生实业有限公司愿意按4050万元的对价整体收购金陵医院,取得金陵医院实际持有资产的控制权,包括医院的营业资质、各类设备设施等一切在现场可见的实物资产(不包括第三方享有所有权的设备),特定的应收帐款(不包括除外的应收款)等。依据重整投资者的收购方案,则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将得到明显提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全额受偿。故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查明:2017年1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金陵医院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7月3日,金陵医院与金陵医院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7月10日,本院召开金陵医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权益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7月11日,金陵医院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陵医院进行重整。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作出裁定自2017年7月11日起对金陵医院进行重整。2017年7月19日,金陵医院管理人向本院请求批准重整计划。本院认为:在金陵医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权益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据金陵医院重整计划内容,金陵医院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将明显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此外,金陵医院重整计划对出资人(开办者)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经营方案、偿债安排具有可行性,有助于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且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该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金陵医院将得以实现重生,并能更好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浙江长兴金陵医院重整计划;二、终止浙江长兴金陵医院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卢 峰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丽附:《浙江长兴金陵医院重整计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