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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勇强与李新、吴江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强,李新,吴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执字第2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勇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李新,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吴江涛,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勇强与被执行人李新、吴江涛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6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40,9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鹰眼查控网调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吴江涛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5096.23��,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26.44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4969.79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名下位于宝安区××路××房产(房地产证50××10),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新持有深圳市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被执行人吴江涛持有深圳市丰汇鑫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WDCCB5EE(车牌号B4J188),被执行人吴江涛名下的宝马WBAVL510(车牌号B239TJ),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并未实际控制到车辆。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李新名下位于宝安区××路××房产在深圳市××法院××乡人民法庭(2016)粤0306执3976号案件处分,请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西乡人民法庭转交此份申请。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