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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万军、倪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军,倪金芝,杨浩维,合肥晨峰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成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万军,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生,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倪金芝,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杨浩维,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晨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义井乡义井���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40121397849773P。被执行人:安徽成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水产大市场二期24栋24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34080000012470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青、金常琴、刘义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浩维、合肥晨峰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成辉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