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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风亭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风亭,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初37号原告廖风亭,男,生于1954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军民,该局局长。被告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吴新峰,该分局局长。河南省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东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分局局长。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申轶斌,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廖风亭不服被告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风亭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风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风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风亭承担。审 判 长  张世飙人民陪审员  冀红彬人民陪审员  沈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