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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胜仁、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胜仁,何华,杨柳,杨青,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49号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701。法定代表人:谭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陈志武,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廖胜仁,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何华,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杨柳,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杨青,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9楼1906室。法定代表人:廖胜仁。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廖胜仁、何华、杨柳、杨青、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廖胜仁、何华、杨柳、杨青、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志武以其购买的、房屋坐落在望城区星城镇腾飞村东马社区熙庭原著第1#A栋X层XXX号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志武购买的、房屋坐落在望城区星城镇腾飞村东马社区熙庭原著第1#A栋X层XXX号房屋的产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廖胜仁、何华、杨柳、杨青、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新祥审 判 员  杨 恋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