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苟秀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秀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苟秀清,女,生于1955年1月2日,汉族,住宁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负责人陈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苟秀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91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申请人苟秀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915.48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秀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