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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素梅、刘仲先与江苏福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芹、张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素梅,刘仲先,江苏福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芹,张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896号原告:沈素梅,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刘仲先,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江苏福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兴化市张郭镇刘妃村。被告:杨小芹,女,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海华,女,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素梅、刘仲先诉被告江苏福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芹、张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素梅、刘仲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素梅、刘仲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素梅、刘仲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负担50元,其余422元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邰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