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宏国、洪振华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国,洪振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国被执行人:洪振华公民身份号码:×××35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32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振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洪振华名下有房产(位于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东严斗底洪住宅房屋一幢)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东严斗底洪住宅房屋一幢)。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