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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3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子木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宁夏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同时查封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梅赛德期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2017年7月21日,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即由银川仲裁委员会解决,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梅赛德期奔驰牌轿车(车牌号为:鲁N×××××)的查封。案件申理费257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大通电阻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耿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