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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刑初字第00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国臣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赛刑初字第00036号之一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国臣,男,原系副行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满达,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国臣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国臣于2017年7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芳审 判 员  王东晖代理审判员  孙晓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