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银生、宁雪兰与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聂森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生,宁雪兰,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银生,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申请执行人宁雪兰,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湾华北围工业区33号。营业执照440602000204423。法定代表人聂森。被执行人聂森,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关于刘银生、宁雪兰申请执行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3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向刘银生、宁雪兰支付工资39058元及33369元及应向刘银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049元。被执行人应向刘银生、宁雪兰支付经济补偿2841.5元及1083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4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陈村镇花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七街1座102房房产,本院已发函向南海区法院参与分配。除此外,本院经向辖区内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2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