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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海欧与王瑞平、樊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欧,王瑞平,樊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欧。被执行人王瑞平。被执行人樊艳勇。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海欧与被执行人王瑞平、樊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平、樊艳勇向本院提供其二人在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7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平、樊艳勇在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7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