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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与何善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何善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中段东侧22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善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超,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善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由进行立案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劳务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7)陕0729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此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在上诉人公司负责的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8项目经理部工地提供劳务服务时受伤,被上诉人以健康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侵权行为地在留坝县,留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仵瑞梅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