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佼龙、范光涛与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94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佼龙,范光涛,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邹佼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石棉县人,现住四川省石棉县。申请执行人:范光涛,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四川省石棉县人,现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芳草街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5530X0。法定代表人:李恭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邹佼龙、范光涛与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84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矿山处理尚需一定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