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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王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王秀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828号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政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310439XG。法定代表人:陈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工业园A2幢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77525893A。法定代表人:吴扬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秀清,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王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王秀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审 判 员  林雪迎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