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本志、万学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本志,万学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06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壕全,该公司员工。被告:宋本志,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万学勤,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本志、万学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