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岳德超与薄林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超,薄林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97号原告岳德超,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薄林乾,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南段。原告岳德超与被告薄林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德超撤回对被告薄林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