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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宗青、荣成奥曼丝化纤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青,荣成奥曼丝化纤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青,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奥曼丝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港西镇中心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青与被执行人荣成奥曼丝化纤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