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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顺羊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羊,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顺羊,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顺羊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顺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顺羊的撤案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