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顺羊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羊,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顺羊,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顺羊与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顺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顺羊的撤案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