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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美乐迪工艺品有限公司、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扬州市美乐迪工艺品有限公司,孙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946号原告: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施桥镇永顺村。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圣勇,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美乐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伏固村。被告:孙霞,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法定代表人:陈阿胖,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美乐迪工艺品有限公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扬州世渤五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