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南江县惠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08号申请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南江县惠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其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房屋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