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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吉军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军,立案时间,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112行初193号 当当事人 原告王吉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晨,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龙,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庆,该局华山派出所民警。 诉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6月26日。 开庭时间:2017年7月20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0月10日6时30分左右被人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全部毁坏。原告向被告报警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履行其职责。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及房屋财产安全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对原告上述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报警电话记录;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被拆前后照片。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2016年10月10日8时许,我局华山派出所接到原告报警后到达处警现场,经调查得知是政府部门正在组织拆迁,遂告知原告其房屋被拆属于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向其告知救济途径,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情况说明;2、接处警登记表;3、户籍信息;4、接处警音视频。 事事实认定 2016年10月10日6时30分左右,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原告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在了解系有关政府部门在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后,遂向报警人说明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本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1号证据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报警,应当自同年12月11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原告直到2017年6月26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芳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