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治国与徐后容、但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治国,徐后容,但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治国,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33920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后容,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但成国,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84162。上诉人任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徐后容、但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治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金涛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冯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园玲书 记 员 罗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