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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满与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龙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满,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龙,胡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满。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彬,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瑞。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龙。原审被告:胡淞。上诉人魏满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龙及原审被告胡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且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