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暂住本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7年5月17日13时许,至本市中华新路455弄口附近,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粉末贩卖给马某某,沈某某在收取毒资后因发现可疑情况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沈某某身上查获其欲交付给马某某的白色粉末1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沈某某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涉嫌贩卖99.72克海洛因毒品的李家某等,并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以上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逮捕证》、《讯问笔录》、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系���功,可从轻处罚,但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不足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与法律不符,应予以纠正。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月玲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