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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国秀与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秀,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95号申请人:张国秀,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富乐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保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国秀以被申请人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租赁费10万元未给付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国秀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渭南挚友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停止向其支付。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042元。由申请人张国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