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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再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坚麟、刘坚国与符玉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坚麟,刘坚国,符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再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坚麟。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坚国。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符玉梅。委托代理人:彭跃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坚麟、刘坚国因与被申请人符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湘01民申字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坚国及其与刘坚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柳屏,被申请人符玉梅以及委托代理人彭跃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坚麟、刘坚国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借贷关系生效的基本事实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即没有借贷资金流向,仅有利害关系人的口头证言),且认定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系伪造,未经质证。二、因原审法院送达流于形式及滥用公告送达,导致刘坚国、刘坚麟不知道被诉情况,未参加庭审,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符玉梅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符玉梅承担。符玉梅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三、如果本案确实如刘坚国、刘坚麟所诉系符玉梅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则符玉梅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坚麟、刘坚国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雅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