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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宗红江与韩孟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红江,韩孟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80号原告:宗红江,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孟定,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宗红江与被告韩孟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宗红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红江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孟定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红江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