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宗红江与韩孟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红江,韩孟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80号原告:宗红江,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孟定,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宗红江与被告韩孟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宗红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红江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孟定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红江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