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琦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琦,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7015号原告沈琦,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帅,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沈琦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琦的委托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琦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8月23日至2014年12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23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各10000元交付被告,2014年9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56000元交付被告。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总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3月1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因被告提出要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00000元,而截止2014年9月29日,原告实际转账交付被告的金额为186000元,由于原告当时身边没有那么多钱,故借条出具后,原告又凑了15000元,于2014年12月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5000元交付被告,2014年12月9日二次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建设银行银行卡各5000元,原告共计转账金额为201000元,因跨行结算有手续费,双方约定手续费结算在原告处,故借条确认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200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斌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之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支付宝账单详情,证明借款交付之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金额为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日。现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另查,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支付宝陆续转账至被告银行卡账户共计人民币201000元。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佐证,事实清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对借款期限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琦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琦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骏晔审 判 员  陈 勤人民陪审员  蒋家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浩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