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福琴与万永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琴,万永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791号原告:陈福琴,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万永明,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琴与被告万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琴撤回对被告万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陈福琴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