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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凯丰科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大高科与江西萍乡市湘东区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凯丰科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凯丰科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运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帮,该公司董事长。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超,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农业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官学军,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江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农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种款539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申请执行人种款51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此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对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收取。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已将退还的种款510000元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按照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中江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