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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阎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阎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76号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阎瑞峰。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阎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案件外原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甘肃敏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