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建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4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东段南侧。法定代理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高建敏,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