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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王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德军,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国英与王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