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王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德军,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国英与王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