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仁均、罗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均,罗双兰,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孙仁均(曾用名孙仁钧),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申请执行人:罗双兰,女,1974年11月14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被执行人:夏伟,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传媒中心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仁均、罗双兰与被执行人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伟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路一公司5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2009)第020102017-12-31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仁均、罗双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