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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兴军与孙多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军,孙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军,男,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孙多玉,男,汉族,住高台县黑泉镇。申请执行人张兴军与被执行人孙多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多玉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兴军欠款10600元,承担案件款受理费66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多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