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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141号韩文寿与韩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寿,韩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寿,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韩玉和,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文寿与被执行人韩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玉和交款1105元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其它房产信息,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李永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明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