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38号原告: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谢成喜,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和平,男,该委员会执行秘书。被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财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05016-9。法定代表人:唐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孟运,男,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冰,该局法律顾问。原告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开庭审理后,原告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阳光国际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蔡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