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付红宁与孙木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宁,孙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68号之二申请人:付红宁,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孙木根,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执保1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孙木根的账户和存款,现因执行办案的需要,需对其账户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木根所有银行账户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