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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州奇灵国润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奇灵国润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宣镇东路1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340861Q。法定代表人:邹昌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奇灵国润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46422615(1/1)。法定代表人:周国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山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奇灵国润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奇灵国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28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龙山凤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双方2010年至2014年5年期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买卖交易纠纷案件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2010年至2014年5年期间买卖交易行为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及书面约定选择权益纠纷的争议管辖地人民法院内容。双方这5年期间的权益纠纷与2015年、2016年有书面合同约定的定作合同纠纷不同,应当另案起诉。另案依照法定管辖权立案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受理上述2010年至2014年5年期间的买卖交易行为权益纠纷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5年的权益纠纷案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常州奇灵国润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2016年签订的编号分别为151030、160530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常州武进。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针对上海龙山凤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常州奇灵国润公司诉请所依据事实即为自2010年以来双方之间的经济活动及往来,并以此诉请上海龙山凤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合同责任。此间发生的各项权利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即便上海龙山凤公司与常州奇灵国润公司仅在2015年、2016年签订过书面管辖协议,一审法院亦应对2010年至2014年5年期间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进行全面审理,此属于一审原告诉求范围,无须按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为标准将一审原告的诉请拆分成多个诉讼,徒增当事人讼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亦明确了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管辖。故上海龙山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