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舵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舵,张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民初809号原告:张舵,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万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波,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原告张舵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2725元。2、被告承担欠40968元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邯大路开设一汽车挂车维修厂,因业务需要,被告从原告经营的五金门市购买油漆和洗料,总价值52725元,并与2017年2月22号、2017年3月1日被告张海波出具了两份欠款凭证。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张海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舵经营一家五金门市,2014年,张海波多次从张舵经营的五金门市赊账油漆和洗料,2017年2月22日张海波出具了一份11757元的欠款证明;2017年3月1日出具了一份40968元的欠款证明,约定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总计52725元。本院认为,(一)张海波欠张舵现金52725元,系双方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张舵要求张海波偿还欠款52725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张舵要求张海波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所欠款中40968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海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舵欠款52725元并支付其中40968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张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志刚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