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501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亚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501号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凤集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周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泽然,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亚齐,女,199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爱民(系被告公公),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