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献安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献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009号原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献安,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屯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献安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献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献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献安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献安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献安撤回上诉。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俊鸿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黄仲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