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5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及辩护人 信 息 被告人王某,男,xxx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2010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1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的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桃人民币38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另其系累犯,具有从重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书 记 员 肖 凤 婷 书 记 员 刘 佳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