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43号原告:孙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图布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