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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孙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孙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096号原告:李伟。被告:孙妮梅。原告李伟与被告孙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妮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请求本院判令:孙妮梅偿还李伟借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元/天的标准从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孙妮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1月23日,孙妮梅借用李伟的信用卡套现人民币49500元,并出示借条一张,确认孙妮梅向李伟的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3日,违约金为100元/天。借款到期后,孙妮梅未依约偿还借款,李伟多次追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妮梅向李伟出示借条,确认了向李伟借款的事实,故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李伟借款。因孙妮梅通过李伟的信用卡支取49500元,李伟实际出借的金额49500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关于双方约定的100元/天违约金,本院仅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部分。孙妮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伟借款本金4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9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孙妮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莫晓晞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